您好:
早期該公司的商品是有一定的競爭性,只是該業務員的部分說法並非如此,
的確以「保證續保」意外險來看是蠻特殊,目前市面上僅少數幾家有,
但關於「主約停效附約還在」、「職務變更無影響」等說法,其實找得到法規、法源依據,
尤其是職務變更這點,雖然在契約條款沒有寫到要告知,但也沒說不用告知,
況且意外險是以職業類別做為費率計算基礎,當職務變更是會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承擔,
當真正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是否會順利理賠還是一個未知數,
甚至保險公司會不會主張保險法57條來解除保險契約,這更不能確定,為了確保自己的保障權益著想,建議當工作職務變更記得要告訴保險公司。
此外「費率採平準型」應該是指【實支實付型醫療險】吧?
單純從費率不會調漲是蠻吸引人,
但是否有提到條款寫法是否對我們有利?
保障項目在當今醫療現況是否夠用?有投保它家實支商品再向這家保險公司,
在既有醫療保障這部分,其實是一件很冒險的事情,
這些看似的優點其實並非是該公司對保戶真正有利的地方,早期該保險公司在台灣保險市場引進的新作法,才是站在保戶權益來著想,
再者以當今保險商品來看,有不少家商品都可以來取代,不太建議刻意來轉單。
以上說明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再來信提出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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