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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的遺產稅扣除額調升了,快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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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8 17:44
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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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法,註1)規定,經常居住於國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其境內外的遺產都須課稅,而經常居住在國外國民,或是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國內遺有財產,就要課徵境內的遺產稅。
 
  但你知道嗎?根據其法的第十二條之一有規定,有幾項額度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唷!若消費者物價指數,比前次調整時的物價指數,累計上漲超過百分之十,就會調整額度! 2014年調整了遺產六大「扣除額」,以及「免計入遺產總額」的相關額度,快來看看吧 !(註2)
 
【遺產計算】 
 
◎ 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身故時,遺留的動產(如現金、股票)、不動產(如土地、房屋),屬於遺產。
  2.被繼承人身故前兩年,贈與配偶及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法定繼承人(註3),以及上述法定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

◎ 計算公式
 
  在98年1月23日,政府將遺產稅的稅率調整為單一稅率10%。(註4)
 
  1.課稅遺產淨額 = 遺產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2.應納遺產稅額 = 遺產淨額 x 10% - 扣抵稅額及利息
 
【相關額度】
 
◎ 免稅額
 
  被繼承人為1,200萬。若軍公教警人員因執行職務而身故,則加倍為2,400萬元。(註5)
 
◎ 扣除額
 
  要注意,以下為2014年(民103年)新公告的金額,因此,下列金額僅適用於103年度之後繼承時。
 
  1.配偶:493萬元。(原為445萬元)
  2.父母:123萬元。(原為111萬元)
  3.直系血親卑親屬:50萬元。(原為45萬元)
  每一個人可扣除50萬元。若未滿二十歲者,可按其年齡與二十歲之差距,每年加扣50萬元。
  4.殘障特別扣除額:618萬元。(原為557萬元)
  若上述前三項身份之親屬,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可再加扣618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50萬元。(原為45萬元)
  每一個人可扣除50萬元。若未滿二十歲者,可按其年齡與二十歲之差距,每年加扣50萬元。
  6. 喪葬費:123萬元。(原為111萬元)
   
◎ 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
 
  在遺贈法第16條,有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項目,其中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做調整,並就超過部分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如下:
 
  1.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原為80萬元)
  2.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原為45萬元)
 
 
  835小編提醒,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保險法第107條(註6)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也因此,若有類似理賠狀況,可稍加注意喪葬費用的額度為何喔。
 
  最後,若大家對遺產稅有不清楚的地方,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或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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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遺產及贈與稅法
註2:「10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財政部賦稅署新聞
註3: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
註4:「遺產稅降至10%」,經濟日報╱記者 陳亮諭、陳美珍,2009/01/13
註5: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八條
註6:保險法第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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