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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地震等災區勞工可多領三天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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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7 13:32
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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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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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災害防救法,勞工因天災導致傷病,無法工作且未取得原有薪資時,可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註1):

  自治療之日起即可請領,給付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1.普通傷病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50%
  2.職災傷病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70%

Q1:與一般的勞保傷病給付有什麼不同嗎?
 A:勞保傷病給付是自不能工作的「第四天起」發給,若是非職災的普通傷病,還必須要「住院」;而災害傷病給付無第四天以及住院的限制。  
  ※勞保職災傷病,也有如日額、實支的補助唷

Q2:可再申請勞保傷病給付嗎?
 A:該傷病給付的發給期間,不可以重複請領勞保傷病給付!

Q3:何時生效?
 A:該項給付追溯自104年8月6日起。 (註2)

以105年初的臺南地震為例,臺南市全區為震災災區(註3),此時該災區若有勞工因此受傷,則可向勞保局申領災害傷病給付。

※ 延伸閱讀
沒有勞保,發生職災,也可以有理賠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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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的保障,真的足夠嗎?──勞保篇

註1:「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總說明」,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註2:「災害防救法傷病給付自治療當日起即可請領給付!」,2016-11-09,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註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震災災區範圍為臺南市全區」,行政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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