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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身故,配偶可先拿走一半再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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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7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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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檔      

  阿水伯與阿水嬸育有一名兒子,小明,在數年前因賭博與家人鬧翻搬離家中。在一次健檢中,阿水伯發現自己得了癌症,擔心辭世後,沒人可以照顧老婆阿水嬸,為此,他打算立下遺囑,分配遺產金額,避免小明將一半的遺產都敗光。但阿水伯沒想到,還來不及立遺囑就先離開人間了,留下了900萬財產。     

 

  果不其然,小明得知消息從外地回來,立刻以繼承人的身分要求分得450萬的財產。阿水嬸在傷心之餘,從鄰居阿花口中得知,在分配遺產之前,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行使,如此一來,小明所得的財產就不會那麼多了!   

 

【法定財產制】     

  根據民法,配偶可於結婚前後以契約來約定財產(註1)要如何歸屬。但包含阿水伯及阿水嬸的多數配偶,都沒有約定財產的習慣,因此,當兩人都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時,便會認定為「法定財產制」(註2),這也是目前配偶間最常見的財產制。   

 

◎ 婚前/後財產認定     
  配偶之間的財產,分為婚前及婚後,其所有權是配偶各自所有的。倘若無法證明是婚前或婚後的財產,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若無法證明是誰的財產,則一律推定為配偶共有。其中要注意,若婚前的財產,在婚後產生利息,則其利息是視為婚後財產。(註3)   
  當配偶原本有以契約另外訂立配偶財產制時,後來又改回法定財產制,則婚後財產就不是以結婚前後區分,而是以更改契約的前後來區分(註3)。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當法定財產制的關係消滅時,如離婚、其中一方身故……等,現存的婚後財產,須扣除婚姻中所負的債務之後,如有剩餘(註4),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若是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註5)   
  以下兩種財產不在此限(註5),是不用計入的:     

  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2. 慰撫金。     

  若配偶之間,為了減少另一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的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則其財產亦得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但若為道德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則不在此限。(註6)   
  舉例來說,花媽在離婚時,除了婚後財產100萬,另有當時新婚沒多久,父親身故後留給她的遺產300萬元;花爸離婚時,則有500萬元財產,其中的200萬元是婚前賺得的,但前些日子有將婚後名下的一輛車(30萬元)贈與給親友。在離婚時,他們各自可請求多少呢?     

  花爸的剩餘財產:500萬-200萬(婚前)+30萬(車子)=330萬   
  花媽的剩餘財產:100萬。而花媽父親留的遺產300萬,是因為屬於繼承的財產,因此不計入。   
  此時,花媽的剩餘財產比花爸少,因此可向花爸請求兩者之間差額的一半為限:(330萬-100萬)/2=115萬     

  其中要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得知有剩餘財產差額起,兩年內沒有請求,或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五年內沒有請求,都是會消滅。(註5)   

◎ 先分配再繼承     

  當配偶其中一方,身故後所留的財產,生存的一方可先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剩下的才視為遺產,再由繼承人分配。   
  以阿水伯一家人來說,阿水伯留下的財產為900萬,皆是婚後白手起家賺來的,而阿水嬸是全職的家庭主婦,並沒有財產。阿水嬸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取得(900萬元-0元)/2=450萬元,而後剩下的450萬元,再由法定繼承人(註7),也就是阿水嬸及兒子小明均分,一人分得225萬元。   
  因此,最後阿水嬸取得450萬元+225萬元=675萬元;小明取得225萬元。     

  若無約定財產制,則適用於法定財產制,其中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要目的是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並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註8),另外需注意的是,配偶拿到的剩餘財產差額,其分配的財產並不列入遺產稅之中唷!因此,835小編提醒,日後遇到相關的事件,記得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要讓權益睡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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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民法1004條  
註2:民法1005條  
註3:民法1017條  
註4:「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所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財產大於負債之情形」,臺北市記帳士公會  
註5:民法1030-1條 
註6:民法1030-3條 
註7:民法1138條 
註8:民法1030-1立法理由,中華民國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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