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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走了,孫子可以繼承爺爺的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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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9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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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土伯及阿桃嬸,生了兩名子女分別是阿明跟阿慧,且阿明結婚後有兩名子女,叫做小花跟小華。在前年,兒子阿明意外身故,過了一段時間,阿土伯太傷心也過世了,沒有留下遺囑。在阿桃嬸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註1)後,阿土伯還有900萬的遺產。此時,女兒阿慧以為900萬的遺產只要與媽媽阿桃嬸平分即可,卻沒想到,阿明的妻子主張阿土伯的孫子女們,小花跟小華亦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這是真的嗎?
 
【法定繼承人】
 
  根據民法(註2),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而後的順位,依序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親(不含配偶之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不含配偶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不含配偶之祖父母)。
  要注意,前一順位沒人時,才能到下一順位。如第一順位的子女若全都拋棄繼承,此時就會由次親近者,如孫子女輩繼承(註3);若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所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都拋棄繼承時,則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註4)與當然繼承人配偶繼承。
 
【代位繼承】
 
  繼承時,若第一順位的人,有在繼承之前就已經身故,或是喪失繼承權(註5),如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或是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情事......等情況發生,就會由這個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註6)
 
  以阿土伯遺產九百萬的例子來說,配偶(阿桃嬸)與第一順位的所有人均分(女兒阿慧、兒子阿明)900萬,故阿桃嬸及阿慧、阿明各分得 900萬x(1/3)=300萬。
 
  但兒子阿明比父親阿土伯早身故,所以阿土伯的孫子女(小華、小花),可以代位繼承阿明的應繼分,因此每人各分得:300萬x(1/2)=150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
 
  直系血親(註7)卑親屬是指出於己身的血親,像是自己的兒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而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指的是以親等近者為先(註3),因此,兒女若已經繼承,則其孫子女便無繼承權。 
 
◎ 養子女
  除了血緣的血親關係以外,亦有法定的血親關係(註8),如養子女經由收養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否則會與婚生子女的關係相同,但養子女與其原生父母,就並無關係了。
 
◎ 非婚生子女
  倘若是非婚生子女(註9),則要注意,生父必須要認領或是有撫養之事實,才會視同婚生子女;而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之間,則是不用透過認領程序,就會視同婚生子女了。(註10)
 
  例如,小可的生父生母彼此並未結婚,在身故後,因為小可的生父並未扶養過以及認領過小可,因此,小可屬於非婚生子女,是沒有繼承權的;但小可的生母,根據民法規定,不用透過認領,即等同婚生子女,因此,小可有生母的繼承權。但小可若在一開始就被其他家庭收養,原生父母的相關遺產,小可是沒有繼承權的,但對於養父母的遺產,是會有繼承權。
 
  835小編提醒,若是第一順位的子女中,有人以拋棄的方式放棄繼承,其應繼分是不得代位繼承,而是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的人,且應以書面通知其繼承人(註11)。因此,例子中的兒子早於父親身故,非拋棄繼承,所以,其孫子與孫女仍有代位繼承遺產的權利。

 
※ 延伸閱讀
 遺囑說不給遺產,就真能不給嗎?-民法的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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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親去年身故,今年可以申報扶養嗎?

註1:另一半身故,配偶可先拿走一半再分配遺產?!
註2:民法第1138條
註3:民法第1139條
註4:民法第1176條
註5:民法第1145條
註6:民法第1140條
註7:民法第967條
註8:民法第1077條
註9:民法第1064條
註10:民法第1065條
註11: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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