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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說不給遺產,就真能不給嗎?-民法的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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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8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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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水伯與阿水嬸育有兩名子女,兒子小明,在數年前與阿水伯大吵而搬離家中。在一次健檢中,阿水伯發現自己得了癌症,擔心在辭世之後,老婆阿水嬸與女兒小美沒人可以照顧,因此,他決定先立下遺囑,避免小明在他辭世後跑來分財產。阿水伯卻沒想到,法律對於遺產分配,依法規定有保留一定的比例給其繼承人,稱之為特留分。

【遺產繼承人】

  當繼承人有多位時,民法對繼承人有規定的順位及比例。根據民法(註1),除了配偶以外,其繼承順位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親(不含配偶之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不含配偶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不含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表示不論是何種順位的人繼承,配偶都能一同與該順位之人分配其遺產。

◎ 應繼分之比例

  確認繼承人的順位後,無配偶者,當前一順位「沒人」時,按順位下來,其分配比例為該順位的人數均分;有配偶者,其財產分配比例根據民法第1144條(註2):

1. 繼承人為第一順位(如子女)之人時,配偶與其他所有人均分。
2. 繼承人為第二順位的父母親時,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另外二分之一由父母親均分。
3. 繼承人為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時,由配偶取得二分之一,另外的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均分。
4. 繼承人為第四順位的祖父母時,配偶可取得三分之二,剩下三分之一由祖父母均分。
5. 若是第一順位到第四順位都沒有人時,則由配偶全部繼承。
 
【訂立遺囑】
 

  若是另外訂立遺囑,依民法規定(註3),是不可以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分(註4)是保障有繼承權的人,給予最低限度的比例。
 
◎ 特留分之比例
 
1. 配偶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2. 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3. 父母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4.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5. 祖父母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 舉例說明
 
  阿土伯身故後,留有配偶,以及兩名子女,財產有900萬元,沒有負債。
其遺囑分配三分之二財產給太太阿水嬸,剩下三分之一財產給女兒阿美,因此,阿水嬸繼承900萬x(2/3)=600萬元,小美繼承900萬x(1/3)=300萬元。
 
  不過,這樣的分法侵害到了另一名子女-小明之繼承權。由於小明離家多年,故阿土伯未分配財產給兒子,但小明是可以依法取得其特留分的:
 
  小明為阿土伯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屬於繼承人的第一順位。而配偶阿水嬸仍在,因此小明的應繼分為900萬x(1/3)=300萬,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第一順位),所以特留分為300萬x(1/2)=150萬。
 
  小明的特留分,應從阿水嬸及小美贈得之遺產按比例領取(註5)。阿水嬸繼承了2/3遺產,小美繼承1/3遺產,按比例各需分擔小明的特留分,分別為150萬x(2/3)=100萬,及150萬x(1/3)=50萬,所以,最終阿水嬸可得遺產500萬(600-100),小美為250萬(300-50),而小明繼承150萬。
 
  835小編提醒,繼承人若是對被繼承人有不當之行為,如脅迫、不孝、侮辱…等之情事,依法是會喪失其繼承權(註6),因此,例子中的小明,若是被證明對阿土伯有不孝之情形,則不受特留分的規範,是不能分得阿土伯的遺產。
 
  應繼分、特留分,是民法給予有繼承權之人的保障,提醒大家,不要罔顧自身的權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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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民法第1138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2:民法第114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3:民法第1187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4:民法第122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5:民法第1225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6:民法第1145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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