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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時的健康告知,要告知到什麼程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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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1 17:07
簽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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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洪三年前有胃潰瘍的病史,雖然已經兩年沒看醫生了,也沒再復發,但正在填寫醫療險要保書的她,看著健康告知「過去一年內是否從因患有胃潰瘍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而猶豫是否要告知胃潰瘍的病史:
 
  「兩年都沒看病,但有胃潰瘍病史,不告知被保險公司查到會不會有問題?」
  「告知之後,保險公司說不定因此提高保費或是拒保,那該怎麼辦?」
  唉啊,好煩啊!!到底該怎麼做啊……
 
  若要保書的健康告知不實,保險公司在兩年內發現可以此為由而解約,所以填寫時要謹慎是正確的,然而告知也是有一定範圍的唷。根據法規(註1),僅需就「書面詢問」告知即可,因此,不在告知欄位內詢問的事項,是無告知義務的(註2)。健康告知主要就下列三大方向做詢問:
 
◎ 治療方式
  以「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說明,其「治療、診療或用藥」(註3),指的是:
  1. 治療:針對疾病、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用藥或物理治療、心理治療等。
  2. 診療: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檢查或治療。
  3. 用藥:服用、施打或外敷藥品。
 
◎ 時限
  通常會列有「兩個月內」、「一年內」、「兩年內」、「五年內」等,因此即使有發生告知欄位內有的疾病,但不在發生的時間點內,是可以免告知。
  以小洪的胃潰瘍為例,最後一次看病是三年前,而問題是「過去一年內是否有因此疾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註4),因此,小洪可填「否」,且不需要額外填寫以往胃潰瘍的病史。
 
◎ 所列的疾病/症狀
  僅須回答要保書所列的疾病即可。以常見的脂肪肝來說,小明在三年前患有輕微脂肪肝,但肝指數正常,此時,要保書所問的「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肝炎、肝內結石、肝硬化、肝功能異常。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可填「否」,因為不在所稱的疾病內。

  感冒是否要告知呢?以「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來說,若兩個月內曾因感冒就診,就應該回答是。
 
  綜合上述,要保書的健康詢問並非無限上綱,只要就書面詢問告知即可,在填寫要保書時,務必注意這一點!最後835小編提醒,「告知」與「理賠」是兩件事情,書面的健康告知是提供保險公司作為核保依據,沒詢問到的既有疾病,若投保後又復發,保險公司仍可能以既往症拒賠唷(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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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保險法第64條
註2:「Q68要保書健康告知欄位詢問之事項,是否須主動告知?」,常見問答-案例研討會壽險業,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註3:「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
註4:「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註5:保險法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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