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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忘了申請理賠,現在還可以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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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17:40
投保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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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條款

圖檔     

  阿好嬸在兩年多前因車禍住院數日,當時因為負責保險的業務員失聯,阿好嬸又不識字,也不清楚保單狀況為何,因此沒有向家人提及此事,後來,女兒小桃意外發現阿好嬸的保單,備齊文件要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沒想到被依「超過時效」拒絕給付!這是合理的嗎?   

 

  ◎ 兩年時效    

  小桃被保險公司拒絕給付的理由,是基於保單條款中的「時效」,以住院醫療險示範條款(註1)為例「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而這個部分在保險法第65條(註2)亦有說明「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由條款可知,保險契約相關權利的請求,若超過兩年才行使,對方則獲得抗辯權可拒絕給付。除了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之外,其他像是保險公司向要保人追討保費等等,皆為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    

 

  ◎ 起算日    

  一般來說,時效是從「可以請求之日」算起,若有以下情況,起算日另有規定(註2):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2. 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3.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因此,雖然阿好嬸自實際住院後,可請求保險金之日起算,已經超過兩年,但若是能夠證明符合第二項,提出不是因為本身疏忽,而是不知情的狀況之下,就可以自知情的那天開始計算時效。      

  

  雖然申請保險金的權利兩年後才消滅,但小編建議,事故發生的當下應盡快通知保險公司(註3),避免後續有節外生枝的事情發生;倘若真的超過期限,建議也是先送件申請理賠,瞭解狀況後再進一步解決。(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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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九條 時效 
註2:保險法,第65條 
註3:好文回顧「理賠金好慢才收到,是禍還是福?-理賠的權利與義務」 
註4:好文回顧「發生了保險糾紛,一定要上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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