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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保單,離婚時該注意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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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5 15:26
投保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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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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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跟小美打算離婚,卻不知道要怎麼處理互相投保的保單,這種情況下,保單到底該如何處理呢?保單也算是財產嗎?
  結婚時,夫妻常互為保險的要保人、被保人或是受益人,那麼離婚時保單的處理,有以下幾點記得注意:

◎ 變更受益人
  受益人並不會因離婚就自動更改、失效,所以離婚後發生事故,理賠金可能是由前妻或前夫獲得,因此離婚時可視狀況修改保險受益人。例如,大明壽險的受益人具名為小美,若離婚後大明身故,小美還是可獲得大明的理賠金,若大明不希望小美領取其身故理賠金,則大明應變更保險受益人。
  此外,受益人也能填寫未成年人,如大明就讀國小的小孩。若大明擔心身故之後小孩仍未成年,小美可能以小孩母親的身份,申請運用理賠金,這時,大明可進一步向銀行申請信託。
 
◎ 變更要保人
  要保人可申請保單借款、更改受益人、申請契約變更等等(註1)。若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被保人無法行使要保人的保單權利,因此,在協議離婚時,最好要確認保單要保人為何人,避免無法行使保單權利。例如,小美的壽險要保人是大明,在離婚時,小美並未更改要保人,雖然後來保費是由小美繳納,但小美離婚後與大明失聯,若小美後來想改受益人,還是得需前夫大明簽名同意才行。
  由於離婚後無夫妻關係,為避免理賠時,可能因要、被保險人之間無「保險利益」而引發爭議,最好變更要保人。(註2)。此外,提醒一下,若離婚後未變更要保人,被保人對自身安全有疑慮時,則可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二項,不同意自己為被保人(註3),來撤銷該張保單,但實際仍須依保險公司如何處理為主喔。
 
◎ 保單是否應列為財產
  有保價金的保單,因有其價值存在,故應列為財產。結婚時,若雙方無協議為何種財產制,則視為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時,經濟弱勢的一方,就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註4),其中,婚後購買的保單,會被視為要保人的財產,除非要保人可證明,該保單是利用「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是「慰撫金」購買(註5),否則保單應列為財產。
  例如,大明與小美並未約定財產,則適用民法法定財產制,而離婚時,大明的財產多於小美,則小美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中,婚後購買的保單,也應就其價值做財產分配(註6)。

  835小編建議,簽訂保險契約時,除了要保人與被保人之間,要有保險利益存在之外(註7),在填寫要保人及受益人時,也要注意如何填寫,好避免身故變更保單的後續問題唷(註8)。


※ 延伸閱讀
 填不填受益人,結果大不同
 透過保經/保代/業務員簽訂契約,會有權益上的差別嗎? 
 解約時常看到的『保價金』是什麼?
 壽險簽約時,業務員說:「被保人簽名欄位你就幫忙代簽一下吧。」這樣真的不會有問題嗎?
 要保書的「告知事項」要親自填寫並誠實告知 

註1: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四、什麼是「要保人」?
註2:參考此一判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保險上字第14號
註3:保險法第105條
註4:好文回顧-「另一半身故,配偶可先拿走一半再分配遺產?!」
註5:民法第1030條-1
註6:好文回顧-「另一半身故,配偶可先拿走一半再分配遺產?!」
註7:好文回顧-「有錢為什麼不能買保險?─保險利益的必要性」
註8:好文回顧-「老公身故,變更要保人給自己,要這麼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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