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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為什麼不能買保險?──保險利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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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8 16:37
投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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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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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來有結婚打算,但未同居的小倆口,男友為了提供女友保障,以女朋友為要保人及受益人,自己為被保人,但卻被保險公司拒保,為什麼會發生這種情況呢?   

  要保人,除了是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繳交保費的人以外,在此之前,要保人與被保人之間,需要可保險的利害關係存在,也就是被保人發生保險事故與否,會使得要保人有精神及經濟上的得失,具有「保險利益」(註1)才行。     

  根據保險法(註2),要保人對於以下身份的人,是有「保險利益」:   
  1.本人或其家屬。   
  2.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3.債務人。   
  4.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以下簡單說明,要保人對於這些身分的人,為何是有保險利益的。   


◎ 本人或其家屬   
  要保人對於自身來說,是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可替自己申請投保。   
  家屬,則是可依民法(註3)解釋,「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不限於親屬關係,而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住的人。」   
  以阿水嬸與其孫子同住為例,是屬於家屬關係,可以申請投保。而實務上,各家保險公司對於家屬的認定會稍有不同,詳細請詢問保險公司。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當給予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一方,一旦發生事故,會對另一方造成經濟上的危害,故有保險利益。以小花的情況為例,姑姑每個月會給予小花生活費,若是姑姑發生事故的話,小花的生活費就有可能中斷,因此,小花可為要保人,以姑姑為被保人,申請投保。實務上,通常要附上相關收據,證明彼此存有這樣的給付關係,才得以認可。 


◎ 債務人   當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時,借款的債權人,為了避免欠款的債務人發生事故,而損失還債能力,債權人可為要保人,以債務人為被保人,申請投保;反之則不行。以此身分投保,其保險金額通常不能超過債權金額。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常見的情況是指,彼此為事業的合夥人,或是如董事、高階經理人等等,這些管理公司財產的人。當這些人一旦發生事故,對於公司營運會有所影響,造成財務上的損失,因此,老闆可為要保人,以這些人為被保人,申請投保。   
  若要保人替被保人投保,未符合保險利益,則可能會因為保險法第17條(註4),而導致契約失效。因此,835小編提醒,投保時,要確認保險利益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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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壽險簽約時,業務員說:「被保人簽名欄位你就幫忙代簽一下吧。」這樣真的不會有問題嗎?  

 

註1:保險法第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2:保險法第1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3:民法第112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4:保險法第17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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