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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新重疾險到底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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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9 18:31
投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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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症
  •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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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會針對傳統重疾險的七項疾病,修改其理賠定義(註1),將有些疾病分成輕重度,並分為甲乙兩種理賠範圍,105年後,每人就可以依據不同需求來選購重疾險囉!

【重疾新定義】
◎修改重點

 1. 急性心肌梗塞
  舊條款定義為「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新條款改為只要符合兩項即可,其中的第三項「心肌酶」有再新增其他的「肌鈣蛋白」數據。
  又依嚴重程度分為輕、重度,差異在於,重度除了符合以上條件外,另需符合「發病九十天後有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射出分率低於50%」之條件。

 2.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舊條款的重點在於以下四點:
  1)需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
  2)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
  3)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需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4)其他手術不包含在內。
  新條款則不再限於經心導管檢查,但要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3. 末期腎病變
  舊條款的重點在於以下兩點:
  1)腎衰竭必須是兩顆腎臟,皆為慢性且不可復原的
  2)必須接受定期的透析治療
  新條款並未限於兩顆腎臟,且加上「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的透析治療。

 4. 腦中風後障礙

  舊條款是指要在事發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需殘留具有「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的特定症狀之一: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新條款是於事發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依嚴重程度分為輕、重度,輕度是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重度則一樣需殘留「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
  此外,將「肌力評估標準」納入障害之認定標準。

 5. 癌症
  舊條款的癌症除外有以下四項: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新條款則依癌症狀況,分為輕、重度。 輕度僅理賠列出的特定10項癌症: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另除外以下3項:
  1)原位癌或零期癌。
  2)第一期惡性類癌。
  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重度則是不含輕度所理賠的特定10項癌症,以及輕度所列的3項除外,共有13項不賠。
 
 6. 癱瘓
  舊條款的重點在於符合以下三點: 
  1)範圍是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2)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3)經過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
  新條款則將癱瘓的嚴重程度分為輕、重度,需符合所列的機能障礙之一,並將「肌力評估標準」納入障害之認定標準。其中的輕度範圍納入兩肢各有一關節、或一肢有兩關節遺留機能障礙。

 7.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舊條款的重點「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或骨髓移植。」。
  新條款將其中的骨髓移植,改為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含骨髓造血、周邊造血、臍帶血造血幹細胞。

◎分為甲乙型
  針對「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障礙」、「癌症」、「癱瘓」這四項有重度及輕度兩種的疾病,甲型重疾險僅理賠重度,乙型重疾險則都有理賠。

【適用範圍】
◎商品類型
  除了傳統七項重疾險之外,只要保險內容有涉及重大疾病項目,其個人險及團體險都適用。

◎新送審或已核准(備)備查的保險
  不論是新送審或是新銷售的保險,自實施日105年1月1日起,就要按修正後的重疾險定義送審或銷售。
 
【實施日前已銷售】
◎有效契約
  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既往原則,有效契約的狀況下,仍依契約簽訂當時的重疾條款辦理。
◎定期險
 1.保證續保
  續保時,仍依契約簽訂當時的重疾條款辦理,不過僅能供有效契約的保戶使用,不能再以此銷售給新保戶。
 2.不保證續保
  實施日後修改新定義的重疾險,在續約時要重發條款給保戶瞭解。

  重疾的新定義請詳閱條款內容(註1),文中僅列出重點唷!若要了解舊的重疾險定義,則可參考小編先前整理的懶人包(註2)!
  小編提醒,舊重疾與新重疾(甲)(乙)型的保障範圍略有不同,如原先涵蓋在舊重疾的大腸癌第一期,不在新重疾(甲)型保障內,但在新重疾(乙)型的「輕度」重疾範圍內。而舊重疾的「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以及「末期腎病變」,原先分別有「心導管檢查」以及「兩顆腎臟」的限制,在新重疾亦取消,範圍因而變大。
 
※ 延伸閱讀
 「聽說即將有新式保險,那我再晚點保好了」!?
 
註1:「金管會函覆壽險公會有關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修正案之相關建議」,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6500號
註2:好文回顧→「懶人包大整理──重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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