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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交朋友的835小編

[函釋] 從新從優原則

文章愛交朋友的835小編 2014-10-24, 14:59

◎ 《更新殘廢等級表》民國95年傷害險相關的從新從優原則
 
  旨揭修正示範條款自 95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傷害保險
及旅行平安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其新銷售之保單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辦理;新
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文到之日起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送審。修正後示範條款對保戶
有利者,於實施日前已發售之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有效契約亦適用之。惟旨揭示
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修正前(簡稱舊表)、後(簡稱新表)保險
業所銷售之各類保險商品,其新、舊表之適用及商品送審方式,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
   1、新契約: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或新送審商品,於實施日後均應參照新
     表殘廢程度設計。已核准、核備或備查商品須以部分變更備查方式送審,
     費率部分則可配合重新調整;新送審商品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
     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2、有效契約:基於長期契約之對價平衡,已簽訂契約仍依各該契約條款約定
     (舊表)辦理。
(二)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保險商品:
   1、新契約: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或新送審商品,於實施日後均採新表殘
     廢程度辦理。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除僅配合
     旨揭修正後示範條款修正且未調整費率者,得依該修正後示範條款逕予修
     正出單外,餘均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
     程序。
   2、有效契約:旨揭示範條款修正實施後,有效契約應即適用新表辦理,考量
     新表實施對於未滿一年有效契約之保險成本影響有限,保險業仍應續依原
     簽單費率辦理,不得中途調整費率。
(三)各年期人壽保險商品之完全殘廢項目因未修正,仍依現行 7 項殘廢程度(同
   舊表第 1 級第 1 項至第 7 項)辦理,其新契約及有效契約尚無涉前述新、
   舊表適用問題。

◎ 《新訂立日額示範條款》民國98年日額醫療險從新從優原則
 
一、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或新送審商品,於實施日後均應參照新示範條款修正送審
  與銷售。
二、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已銷售之有效契約:已簽訂契約仍依各該契約條款
  約定辦理。
三、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商品:由保險公司自由選擇是否適用從新從優
 
 1.選擇有效契約適用者:
 (1)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即依從新從優原則辦理,除原簽訂之契約條文對保戶
   較為有利者外,應依新示範條款辦理。已核准、核備、備查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
   商品,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部份變更送審程序。
  (2)於各該公司網站、繳費通知、送金單或契約概況一覽表等公告保戶採行差異。
 
 2.選擇有效契約不適用者:
 (1)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保險商品,於實施日後不得再銷售給新保戶,僅得提供該商
   品之有效契約保戶因條款為保證續保者續保。
 (2)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應於實施日一年內採用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方式通知保戶,
   讓有效契約保戶可選擇依新條款、新費率或舊條款、舊費率續保,若保戶選擇新
   條款、新費率者,保險公司應補發新條款給保戶。
 (3)爭議處理:若有保戶主張通知有未送達之理賠爭議時,以讓保戶選擇要用舊條款、
   舊費率或新條款、新費率為理賠標準方式處理;若選擇新條款、新費率則應補期間
   保險費差額,即視同通知後,即變更為新條款、新費率,並於保單週年日(係指於
   實施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轉換。
 
四、團體健康保險不適用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五、示範條款實施日期建議於民國97年1月1日。

◎ 《修改保障範圍與打折理賠》民國95年實支醫療險相關的從新從優原則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
  94年5月23日壽會文字第94051269號函、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會議決議、
  95年8月22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草案適用情形會議決議辦理。

二、茲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名稱修正為「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
  款(實支實付型)」,並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文到之日起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送審。
 (二)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修正後之示
    範條款辦理;除僅配合旨揭修正後示範條款修正且未調整費率者,得依該修正
    後示範條款逕予修正出單外,餘均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
    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三)實施日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
  1、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者:基於長期契約之對價平衡,已簽訂之契約仍依各該契約
    條款約定辦理。
  2、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者:依從新從優原則辦理,即除所簽訂之契約條文對保戶較
    有利者外,應適用修正後示範條款辦理;另考量修正後示範條款對未滿一年有
    效契約之保險成本影響有限,自實施日起至該保單年度終了,保險業仍應續依
    原簽單費率辦理,不得中途調整費率。

◎ 從新從優原則之爭議
 
  保險業因應保單條款配合示範條款或法令修正時,應以適當方式提供修正部分之對照表,對於未主動更換保單條款所衍生爭議,採從新從優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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