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您好,其實這種情況要從兩點來看~
第一是保單條款上對於癌症的定義為何?很多保單是以病理檢查(切片或血液學等)的結果來判斷,例如以下條款:
「癌症」:係指人體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並經醫院具有合格執照的病理專科醫師對病理組織所作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且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像這種情況,依據條款就必須要提供相關的病理檢查報告。
第二是保單有無理賠併發症?有的保單會理賠「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因癌症引起的併發症」,有的僅理賠「癌症為直接原因」,有的則是「限於治療癌症」,有很多種寫法。條款範例如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而身故者,本公司按.....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這部分比較複雜,同一張保單也不見得每項給付都寫的一樣,想了解更多的話可以參考現代保險
這篇文章。
總而言之,一切都需看您父親的保單怎麼寫,不知道詳細的條款內容都不好說,以上資料供您參考囉~
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