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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中壽的och條款中: 【給付之限制】

文章訪客 2017-03-11, 23:32

請問 中壽的och條款中有一條如下:
【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已獲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醫療給付時,本公司僅就其餘額部份按各項保險金限額給付,但被保險人亦得依實際住院天數,按附表二所列申請「住院日額保險金」
1.假設第一家實支實付為中國人壽,會受到此條款所規範嗎???
2.如果在有第2家的實支其況下,先送中壽第一家之後在送第二家,對理賠會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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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鳳洲

Re: 中壽的och條款中: 【給付之限制】

文章劉鳳洲 2017-03-12, 15:31

您好:

照這條款字義解讀,在申請理賠時記得先送中壽就好,

不過依照「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來看,

在投保第二家實支時,記得告知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

否則理賠時無法以副本單據來申請。


以上說明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煩請再來提出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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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屎沒有好或不好 只有適不適合

Re: 中壽的och條款中: 【給付之限制】

文章吃屎沒有好或不好 只有適不適合 2017-03-13, 14:26

我的看法與鳳洲兄大致相同,唯需討論的是,單純就實支理賠,即便第一家送中壽,之後再送其他家,若中壽日後發現,可否依「給付的限制」,要求給付餘額(返還先前多給付的保險金)或改為住院日額保險金?

我的看法比較保守,就條款來看,認為中壽可以這麼做,就算因此發生爭議而上法院,基於保險法損害填補的概念,保戶不見得有利(不管哪間的多實支皆然)。

也就是說,我個人認為目前若多賠是「通融」,若日後查詢保戶在各家保險公司的理賠狀況成本低,受到此限制的機會就會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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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hi

Re: 中壽的och條款中: 【給付之限制】

文章Hachi 2017-03-13, 14:57

由於條款內容是:「被保險人已獲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醫療給付時...(下略)」
按字義解讀,個人認為只要在中壽給付之前,其他家都未給付保險金就沒有問題。

不過也同意樓上提到的法院的部分,基於「損害填補原則」,如果要走訴訟,超出實際付出醫療費的部分會比較難爭取。不過這並非這張保單的問題,所有的副本實支都是如此。
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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