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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身故給付,該怎麼選呢?

頭像
2014-03-18 15:48
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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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保
圖檔
 
  勞保的給付內容,其實還包含身故的相關給付,除了喪葬費,還有給予遺屬的相關補助,其中,會因職災與否,給予的金額也會有所不同。
 
【遺屬年金】

◎ 請領資格:
  1. 被保人在保險期間身故者
  2. 被保人退保,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內身故者。
  3. 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保條例第58條第2項(註1)請領老年給付的資格,而在領取之前身故者。
 
◎ 給付標準:
  1. 符合第一項請領資格者:依投保年資x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x 1.55%計算,每月發給。未達3,000者,則最低給付3,000。
  ※例如小明年資合計為三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2,000元,其遺屬年金每月:32,000元 x 3年 x 1.55% = 1,488元,因未達3,000元,所以給付最低金額3,000元。
  2. 符合第二項及第三項請領資格者:依失能年金,或是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的金額,半數發給,每月發給。未達3,000元者,則最低給付3,000元。
  ※例如阿土伯過去領取老年年金,每個月5,000元,過世之後,其遺屬年金每月為:5,000元 x 50% = 2,500元,因未達3,000元,所以給付最低金額3,000元。
  3. 若是發生職災而身故者,除了遺屬年金,另加發十個月的「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其計算,是按最高60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x 10。
 
◎ 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子女是指婚生子女、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註2)、依法收養辦妥戶籍滿六個月的養子女(但養子女不得請領原生父母之遺屬年金)。
  2. 父母:指生身父母、養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以上遺屬尚須符合特定條件(註3)才得以請領。例如,子女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遺屬加計:
  若是同一順序的遺屬有兩個人以上,每多一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 注意事項:
  第一順序的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 2 順序得請領(註4):
  A. 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B. 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C. 提出放棄請領書。
  D. 於符合請領條件起 1 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若第一順序的遺屬又符合資格者,則停發第二順序的遺屬年金,改由第一順序的遺屬請領。
  此狀況與國保的遺屬年金請領順序的規定,是不一樣的唷!
 
【遺屬津貼】
 
◎ 請領資格:
  被保人於98/1/1前有保險年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是受被保人生前扶養的孫子女、兄弟姊妹者。
 
◎ 給付標準:
  ※ 普通傷病身故
  按其身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依保險年資,合併未滿一年者,一次發給10個月津貼;合併滿一年而未滿兩年者,一次發給20個月津貼;合併滿兩年者,一次發給30個月津貼。
  ※ 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身故
  按其身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不論保險年資,一次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 受領順序
  1. 配偶及子女:子女是指婚生子女、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註2)、依法收養辦妥戶籍滿六個月的養子女(但養子女不得請領原生父母之遺屬津貼)。
  2. 父母:指生身父母、養父母
  3. 祖父母
  4. 受被保人扶養之孫子女
  5. 受被保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當序順位的人還存在時,後順序的遺屬不得請領。
 
◎ 注意事項:
  遺屬津貼與遺屬年金,只能擇一,經核付之後,不得變更!

【喪葬津貼】
 
◎ 請領資格:
  被保人身故時,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
 
◎ 給付標準:
  按被保人死亡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可請領5個月;若被保人無遺屬者,或其遺屬不符合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的給付條件,則可請領10個月。
 
◎ 注意事項:
  申請時,除了申請書,以及死亡證明、戶籍謄本外,尚須附上殯葬費支出收據。不過若支出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的人,可直接以切結書代替收據。
 
【家屬身故給付】
  除了被保人身故有上述幾種津貼可申請外,被保人的家屬身故,亦有津貼。
 
◎ 請領資格:
  被保人的家屬身故。
 
◎ 給付標準:
  從家屬身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被保人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1. 父母、配偶身故,給付3個月。
  2. 滿12歲的子女身故,給付2.5個月。
  3. 未滿12歲的子女身故,給付1.5個月。
 
◎ 注意事項:
  倘若被保人身故,其遺屬已領取其他身故給付,依勞保法22條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請領」,因此,被保人的其他有勞保的家屬,不得請領此一津貼。
  ※舉例來說,阿水嬸過世,其兩名子女,平均月投保薪資分別是25,200元,以及28,800元,則以較高的28,800元做申請,會比較划算:28,800 x 3 = 86,400元。因已請領過,所以另一名子女不能重複請領。
  另外提醒,以隔壁村阿土伯在「勞保」期間身故為例,同樣具有勞保身分的兒子,只能就「喪葬津貼」或是「家屬身故給付」擇優請領,不得同時請領。但若阿土伯是在「國保」期間身故,則勞保的兒子,可以申請國保的「喪葬給付」,自己亦可以申請勞保的「家屬身故給付」。
 
  835小編提醒,若在98/1/1勞保年金制度實施以前,即有勞保年資者,身故後,符合條件的遺屬,可以選擇要請領遺屬年金或是遺屬津貼,兩者只能擇一請領,因此在請領前,務必考慮清楚,因為,一經核付後,就無法再變更囉!
  除了上述,勞保還有針對特定職業(漁業生產勞動者、航空、航海員或坑內工),在工作中意外失蹤的被保人,提供失蹤津貼給予家屬,其詳細內容可參閱勞保局。
  以上資料,整理自勞工保險局,其詳細內容請洽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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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2:民法第106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3:請領資格>本人死亡給付,勞保局
註4: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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